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全省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蔬菜类、水果类、禽蛋类、畜禽肉类、水产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俗称“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禁止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时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能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
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来调整颜色以通过检查,以避免在销售时改变食用农产品的感官性状。
三、不得使用有色灯罩,以改变实际反射光线来影响食用农产品的感官性状。
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套用有色塑料袋或在灯泡表面涂抹颜色等方式,导致实际光照效果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禁止将违规光源如红色、蓝色和绿色与正常光源混合使用。
速冻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和水产品展示柜等设备内都应配备灯带光源,并且必须符合上述照明规定,不得有任何违反《办法》的行为。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家如果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根据《办法》,将受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若拒绝改正,则会面临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消费者们如果发现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可以通过拨打12315或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食品经营处提供的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