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制定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而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些购买者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从而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一个案例
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有关郭某起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基本内容
郭某在2021年11月17日购买了某品牌白酒2件12瓶,支付了11160元。之后的2021年11月23日,他又购买了同样的白酒2件12瓶,并支付了10937元。随后,郭某怀疑这些白酒是假货,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经某白酒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确认,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因此,郭某提起诉讼,要求某经营部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理由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除需赔偿损失外,还应支付十倍价款或三倍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但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某经营部出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注了虚假的生产者信息,与食品安全标准不符。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某经营部未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因此应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就该经营部的抗辩称其所出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仅侵犯了某白酒公司的商标权的观点,法院认为不成立。郭某的购买属于生活消费,其请求支付十倍赔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故判决某经营部退还货款22097元并支付郭某赔偿金220970元。
经典的含义
假冒伪劣食品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危害。不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秩序,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的十倍作为惩罚性赔偿金。在这个案例中,郭某因为日常消费需要购买了一个涉及假冒白酒的案件,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法院不仅判决经营者退还货款给消费者,还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价款的十倍作为惩罚性赔偿金,总额达到220970元。此案通过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性赔偿,阻止违法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既有利于创造诚信、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又有利于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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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