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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行动的典型案例(第五批)

阅读数:365 时间:2023-12-24

为了倡导商品适度包装和绿色消费,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现象,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他们聚焦销售环节、主产销区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并且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该机构现已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柟渐市一茶叶店因茶叶过度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被罚款。

2023年11月9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对亚中商城某茶行进行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他们对该茶行售卖的名为“新康有机茶”的产品进行了外包装空隙率测量。该产品的外包装由长方形木质盒、内装铁观音茶铁质方盒等包装组成,共计3层,净含量为500克(250克×2)。外包装参数为480×400×80mm,经执法人员测算后,实际体积为15360000mm³,超过国家强制标准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规定的最大允许体积9285710mm³,包装空隙率超过30%,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过度包装、不符合限制商品强制性标准的茶叶,违反了法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未符合规定的“铁观音茶”,经营主体已自发下架相关产品。

柟超市在和市售卖茶叶过度包装案,不符合国家标准。

2023年11月14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和田市某超市展开了现场检查。他们针对该超市销售的“大红袍”茶叶(净含量150克)进行了外包装空隙率测量,发现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359×258×100mm。经过合规性测算后,发现空隙率达到了78.9%,明显不符合国际标准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中对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1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经整改到位。

柟,库车市某有限公司销售茶叶过度包装案件不符合国家标准。

2023年10月23日,依法,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有限公司进行了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在抽查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华祥苑国缤茶-牛肉桂”礼盒茶产品包装空隙率高达60%,违反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中规定的“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纠正违法行为的措施,并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华祥苑国缤茶-牛肉桂”礼盒茶产品,当事人已在现场自愿下架相关产品。

柟超市在博乐市出售茶叶超过国家标准的包装量。

2023年11月20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法律对博乐市某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他们对超市销售的一种茶叶进行外包装空隙率测量,发现“享岩牌金骏眉”茶叶产品由外至内分别有硬皮纸盒、塑料罐、内装武夷红茶等包装层数共计两层,净含量为10克(10克×30泡,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400×280×70mm)。经过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茶叶产品的包装空隙率达到了54.9%,不符合国际标准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对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1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柟商行在和田市售卖茶叶过度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

2023年11月14日,根据法律,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田市的一家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他们对该商行销售的两种茶叶进行了外包装空隙率的测量。在这两种茶叶中,“福鼎白茶”产品的净含量为200克/饼,长方形外包装尺寸为310×252×80mm。经过合规性测算发现,其空隙率达到了58%,不符合国际标准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中对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1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一家商行被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因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不符合国家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11月23日对某商行进行了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抽查了该店销售的“王信记·马说大红袍3000(武夷岩茶),净含量160克(8克×20罐)”茶叶套盒。经检查发现,该茶叶的包装层数为5层,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照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王信记·马说大红袍3000(武夷岩茶),净含量160克(8克×20罐)”茶叶套盒。目前,相关经营主体已主动将涉事产品下架。

柟七、涉及喀什市一家百货商行对茶叶进行过度包装,超出国家标准。

2023年11月22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进行了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喀什市某百货商行销售的2个品种茶叶进行了外包装空隙率测量。在检查中发现,标识为“中茶千山凤凰单丛茶”茶叶产品由外至内分别有硬皮纸盒、纸质茶包盒等包装,层数共计2层,净含量140克(7克×20,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320×210×110mm)。执法人员根据合规性测算得出,该茶叶产品的包装空隙率达到了75.38%,这不符合国际标准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关于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了过度包装的茶叶,并违反了相关强制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名为“中茶千山凤凰单丛茶”的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经营主体已自觉下架涉事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阿图什市某生活超市销售茶叶过度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案件。

2023年10月25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图什市某生活超市进行了茶叶过度包装的执法检查。在检查中,他们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正山小种·红茶”(净含量:150克(75克×2))和骏眉红茶(净含量:168克(56克×3))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过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这两款茶叶的包装空隙率分别为71.66%和78.03%,违反了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规定的“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30%”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依照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且涉嫌经营主体主动下架了相关商品。

九、关于塔城市某茶行过度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销售案

2023年11月2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塔城市某茶行进行了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执法人员针对标识为“正山小种”的茶叶产品,对其外包装空隙率进行了测量,发现该产品采用长方形纸盒和内装铝制圆盒包装,共计2层,净含量为200克(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380×240×100mm)。经合规性测算后,发现该茶叶产品包装空隙率达到71.49%,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上述茶叶产品。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件。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8日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某商行的茶叶产品进行了抽查,检查内容包括茶叶的包装层数、包装成本、混装要求和包装空隙率。经过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茶叶产品的包装空隙率高达72.58%,违反了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关于空隙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下架未符合规定的茶叶产品。目前,相关经营主体已主动履行下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