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6-6404-766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阅读数:613 时间:2023-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在用餐过程中的安全。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而保障食品安全则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事务,也是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和民生发展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布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如果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而生产者、销售者却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话,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贯彻“四个最严”要求、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方面,一些购买者为了维权,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食品,并提出高额索赔甚至以维权名义敲诈勒索,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并不一致,导致类似案件的裁判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未能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了对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共有四则典型案例发布,主要是为了明确和统一两方面的裁判规则。

首先,我们需要支持消费者在维护权益方面采取行动。

人民法院一直坚持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方面。这次公布的典型案例都在法律框架下支持了消费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的司法政策。这一决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尽管我国的食品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已经有了显著改善,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问题。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更高阶段迈进,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不断增长,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所有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而食品安全则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基础。人民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

其次,应该有效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除了需要发挥行政监管和公益诉讼的作用外,还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如果对违法行为的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会形成负面激励,难以有效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支持消费者维权有利于推动市场净化,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其三,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生产和经营行为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诚信市场环境,减少无效供给,遏制有害供给,鼓励有效供给。若不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将无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真正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也将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恶化商业环境。

第四点,要根本解决“知假买假”问题。人们通常将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对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存在不同看法。需要认识到,“知假买假”矛盾的核心在于“造假”和“售假”,其根源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只有治理了“假”和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的现象才能自然消失。

支持在生活消费范围内进行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按客观标准确定“消费者”范围,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始终把生活消费需要作为支持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经营的行为,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赔偿金。该法规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如果购买者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而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这种抗辩行为。一些人利用上述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大量购买食品远超过生活消费需要,并通过扩大“一”、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来实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一些生产经营者背负了沉重责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引发了关于是否应当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

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主要侧重于对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我们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有利于解决争议、统一规则,创造有利于食品安全保护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在郭某对某经营部提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先后购买了4件白酒,且未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畴。而在刘某对某鹿业公司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购买了鹿胎膏和鹿鞭膏,也未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畴。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均以消费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算基数,并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起案件中,原告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但对于原告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而加购的部分,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这一案例展现了人民法院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裁判规则。

张某在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连续两天分别购买了6枚和40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共进行了46次银行卡支付并收到了46张购物小票。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由,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虽然人民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其购买行为总计支付价款101.20元且并未超出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最终裁决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以体现对“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支持。

在家庭和个人的日常消费领域,支持消费者提出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原意。这种做法有助于打击和制止违法经营行为,贯彻“四个最严”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同时,这也能够避免激励过度,预防以维权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

在个人和家庭等消费领域,支持消费者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并非意味着减弱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力度。人民法院一直坚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特别是制造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和“三无”食品的行为。对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等实质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违法线索,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果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涉嫌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普遍性、典型性的违法问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司法建议等方式与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形成法治合力,共同营造有利于保护食品安全、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的法治环境。

同时发布了一批典型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案例,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正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两项举措旨在解决相同类型的问题,其中典型案例生动具体,司法解释规范明确,都是从案例中总结而来,目的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保护食品安全,打击以维权名义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等违法行为,促进良好的商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将在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上,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其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二是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并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共同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并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相关新闻: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之一,是郭某就某经营部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二是关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是刘某起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典型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案例三: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买合同纠纷案。

典型案例四:张某因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